当地工商部门的做法不当!
你这招牌在法律上称为商号,商号由文字和图案等构成,依法受到保护。尽管商号具有广告的作用,但不能认为任何有广告作用的东西均适用广告法的规定。广告法仅指发布的广告内容,但不应当将商号作为发布的广告内容。因此,适用《广告法》是错误的!
您可以继续使用!
你好!
当地工商部门的做法不当!
你这招牌在法律上称为商号,商号由文字和图案等构成,依法受到保护。尽管商号具有广告的作用,但不能认为任何有广告作用的东西均适用广告法的规定。广告法仅指发布的广告内容,但不应当将商号作为发布的广告内容。因此,适用《广告法》是错误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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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对你有帮助,望采纳。
1、工商部门的做法没有错误,建议将繁体字更改
2、但罚款数额最多为1万元以下
3、法律依据:详见下面的15条之规定
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(修正)
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、标准化,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、准确、完整,避免误导消费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,均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,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、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,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。
第三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,用语应当清晰、准确,用字应当规范、标准。
第四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。
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
根据国家规定,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,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;广播电台、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,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。
在民族自治地方,广告用语用字参照《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》执行。
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。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,应当正确、规范,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。
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、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,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。
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。
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,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、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,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。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,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,以中文意思为准。
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,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:
(一)商品、服务通用名称,已注册的商标,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、专业技术标准等;
(二)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。
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,不得出现下列情形:
(一)使用错别字;
(二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;
(三)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;
(四)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;
(五)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。
第十一条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引起误导,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。
第十二条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、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,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,但应当与原形一致,不得引起误导。
第十三条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、美术字、变体字、古文字,应当易于辩认,不得引起误导。
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,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,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,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能改正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你给那些“可爱的工商人员”给点所谓的吃酒钱,就没有人找你查了!
恩,我国自建国以来提倡简化字,而正规的商标注册及工商局的注册都以简化字为准登记,但自己的招牌和俗称却没有相关强制要求。尤其是满大街的广告牌一类的也是满是错别字。有关部门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,所以你完全可以参见《行政许可法》的相关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应该属于“(四)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;”的情形。
个人认为,招牌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广告,不适用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》。
工商局在瞎搞,明显吃黑。不用交罚款,不行就起诉。我们支持你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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